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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通报食品领域10大典型案例 全州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成效初显
恩施日报讯 (记者杨亚玲 通讯员刘乾竹)11月20日,在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教育局、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联合召开的全州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10月,全州共立案查处食品案件359件,保健市场整治案件28件,案值2057.08万元,收缴罚没款600.3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9件(含保健食品1件)。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州市场监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全州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进展情况。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教育局、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分别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配餐制落实情况、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工作重点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州市场监管局还从2019年全州查办的食品案件中选出10个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发布。具体情况可登录“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yjj.enshi.gov.cn/)查询。

州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领域10大典型案例
记者杨亚玲 通讯员刘乾竹
今年以来,州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截至今年10月,全州共立案查处食品案件359件,保健市场整治案件28件,案值2057.08万元,收缴罚没款600.3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9件(含保健食品1件)。
为震慑违法犯罪,进一步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增强群众对假劣食品的识别能力,昨日,州市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从2019年全州查办的食品案件中选出并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2019年7月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检查,对恩施市三孔桥圆梦庄小区X路X号的猪肉经营户胡XX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冰柜中摆放有猪脑花6袋,现场称重10.98K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及批次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脑花6袋,共计10.98Kg;没收违法所得56元;处罚款8000元。
允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订餐服务活动
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要求,于2018年9月27日依法对恩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恩施市时代家居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大门左侧粘贴有“美团外卖送啥都快”字样的贴纸及注册商标图案,以及“签优质、搞战略、调结构、保运力、常拉新”的红色横幅。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与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美团外卖合作协议》《恩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月商家数据(2018.8.26-2018.9.26)》及《恩施市美团外卖实体店明细》等相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未对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2019年6月2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张XX经营的“利川市XX商都陈家湾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粮油合格品区经营的“康熙人家—富硒米”,产品名称明示为“富硒米”,但其营养成分表一栏未标注硒项目成分及含量。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执法机关决定收缴当事人经营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康熙人家-富硒米”5袋,并处罚款8000元。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2019年4月1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向XX经营的花生酱丁、澳柑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分别判定为:花生酱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澳柑的“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生酱丁”及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澳柑 ”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55元,处罚款5万元。
违规生产加工、销售添加白砂糖茶叶
2019年8月6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刘XX位于鹤峰县走马镇古城村的茶叶加工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在从事绿茶加工,且有7台揉捻机正在进行揉捻,该局执法人员关闭揉捻机的电源开关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茶叶揉捻机盘内有白色晶体颗粒状物质白砂糖。
当事人在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白砂糖,销售添加白砂糖的绿毛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充分认识到掺假掺杂的危害性,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当事人违法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较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掺杂的茶叶和相关物品,罚款15000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18年8月24日,巴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巴东县信陵镇XX美食店的夜市厨房内有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现象。”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会同检测人员及公安人员对李XX经营的巴东县信陵镇XX美食店的厨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厨房操作间有违禁品使用现象,现场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同时进行了抽样送检。当晚,在公安配合下,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明显故意,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该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019年7月25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对廖XX经营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行为。
2019年9月10日,执法机关组织专家就廖XX生产经营油条超限量使用硫酸铝铵进行鉴定,认为此种行为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廖XX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明知的情况下在油条原料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使其加工的油条中铝含量严重超标,情节严重。当事人廖XX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不合格食品
2019年5月13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一起对咸丰县某初级中学进行食品安全抽检中,咸丰县XX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某品牌红油豆瓣酱经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红油豆瓣酱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9年7月19日,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建始县XX百货超市高坪店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有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但是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开始营业,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恩施XX农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生产“土家小麻鸭”100袋。2018年10月27日,当事人分别将上述“土家小麻鸭”销售给恩施XX实业有限公司和建始城区的XX直营一店、菜市场直营二店和桥头直营三店。
2019年3月26日,省市场监管局在恩施自治州XX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路购物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土家小麻鸭”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5.5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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