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发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例
今年3月以来,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实施助企惠民“十件实事”,围绕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关系安全底线、生命健康及普遍诟病的“头疼小事”,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非法添加、掺杂掺假行为,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查办了一批重点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6个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岱山县局查处农贸市场经营户沈某生产、经营添加禁用化学物质的黄豆芽案
2024年9月23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某生产、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等违禁化学物质黄豆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岱山县局依法对当事人摆放在岱山县东沙镇农贸市场经营摊位上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3月20日,检验报告结果表明,上述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6-BA)42.6ug/kg,该化学物质应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在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内发现3桶正在生产培育的黄豆芽,还发现1瓶内含无色液体的无包装塑料瓶,随后抽样发现上述3桶黄豆芽均含有该化学物质,生产培育黄豆芽所使用的无色液体也为6-苄基腺嘌呤(6-BA)。
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等违禁化学物质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岱山县局于5月9日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后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遂对当事人沈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岱山县局查处岱山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9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7日,岱山县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岱山县某食品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鲳鱼串及黄鱼串两款生制水产制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查明,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076-2014)》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辣椒红的使用范围不包含水产制品,当事人生产的鲳鱼串及黄鱼串两款产品同时属于生制水产制品,故当事人在上述2款水产制品中对添加辣椒红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于当事人未制作生产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岱山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嵊泗县局查处某螺浆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螺酱案
2024年2月26日,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嵊泗县某螺浆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螺酱的行为作出:1. 没收违法所得0.2205万元并处罚款3万元;2.没收2023年7月1日生产的151瓶规格为250g/瓶的不合格瓶装野生螺酱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30日以0.68万元收购了201斤黄螺,在7月1日生产规格为250g/瓶的瓶装野生螺酱200瓶。2023年11月21日,嵊泗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瓶装野生螺酱进行执法抽样,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瓶装野生螺酱大肠菌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品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嵊泗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新城分局查处新城水产经营摊位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系列案
2024年9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接举报称某农贸市场部分水产经营摊位疑似在新鲜梅鱼中添加“黄粉”。
经查明,该农贸市场部分水产摊位从舟山国际水产城某流动摊位处购入新鲜梅鱼若干,同时为提升外观鲜度、增加销量,在明知“黄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情况下,从供货商处无偿取得袋装“黄粉”,在摊位内通过自来水将之溶解,使用“黄粉”溶液将梅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另经检验,上述梅鱼、“黄粉”溶液中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2成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碱性橙2系《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主要成分),食用后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该系列案拟经行刑衔接机制移交公安机关。
5.六横分局查处沈某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依法对沈某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的包子及未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0日,六横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沈某某生产经营的包子进行监督抽查。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样品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进货票据。综上,当事人沈某某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六横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普陀山分局查处朱家尖某烧烤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对朱家尖某烧烤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6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6日,普陀山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朱家尖某烧烤店存在销售假冒羊肉串的情况。8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鸭肉串为原料,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串出售的情况,销售数量1千余串,构成行政违法。
当事人明知用以加工的肉串主要配料为鸭肉,仍以其为原料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普陀山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